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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17:07:28【3409754】
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记者会现在开始。今天记者会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何绍仁]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下午,各代表团正在审议这一重要法律案。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草案的有关规定,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先生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问题。我们先请郎主任讲几句。[郎胜]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郎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重要的议题,意义非常重大。[郎胜]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同事李寿伟先生来到会场,和记者朋友们一起研读这部法律草案。同时我们也很乐意回答记者朋友们的问题。谢谢。[何绍仁]谢谢郎主任,请大家提问。[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郎胜]这位记者提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也很欣赏你能对我们历次的法律草案看得这么细,提出了这几部法律草案之间的差别。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郎胜]在今天提供大会审议的修正案中,大家可以看到,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1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草案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 侦查期间可请律师草案第33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3 保证律师的会见权草案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4 异地侦查律师伪证案草案第42条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5 非法取得证据无效草案新增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6 证人出庭作证获补助和保护草案增加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新增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应该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7 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及时通知家属草案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117条还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8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草案增加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增加第188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9 保护未成年人写进刑诉法草案第266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26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新增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10 贪官逃匿后财产可被没收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本报记者 杨昌平)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微博)今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公车的问题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手决心的问题。 叶青因多年致力推动公车改革,而被网友称之为“最敢说话的官员”、“最具个性的官员”。已经连续八年在两会上提公车改革的他,今年再次带着有关车改建议而来。 据叶青介绍,今年他车改的建议是在去年基础上再充实一些新的内容,大致有四个方面:一鉴定什么叫公车。二,公车的经费应包括什么。三,建议尽快讨论方案,正式公布方案。四,希望能够在全国公布试点单位。方案完善后,一旦可行就全国推开。 叶青认为,公车改革不是很难的事情,关键是决心。“我们看到杭州车改,在五年之内,已经全部改到位,现在应该说群众还是比较满意,虽然也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所以我觉得公车的问题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一把手决心的问题。” 叶青推动车改遭遇了一些非议,他直言触及了部分人的利益因而遭到辱骂。对此,他说,“他们觉得很奇怪,甚至有人说是个傻瓜似的。能当这样改革傻子我觉得挺有意思,通过我自己的努力,为国家捐钱,同时探索一种车改的道路。” 叶青坦言,大家不要用有色眼镜来看我。“好像我喜欢作秀,其实并不是这样。从我内心来说,从一个学者角度来说,非常希望把研究成果变成社会实践,变成一种制度,然后对国家的发展有利,节约大量公车。” “所以大家如果把我整个过程都理解的话,应该会理解我的行为。所以我一直想在这几年写一本书,书名就叫《公车》,把这样过程描述出来。”他说。 中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就不好回答说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中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记者罗布次仁)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白玛赤林,在驻地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采访时表示,2011年在中央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的支持下,西藏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1年,西藏生产总值完成605.83亿元、增长12.7%,连续三年保持在12%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904元、增长18.5%,连续9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实现了“十二五”开门红 。“现在老百姓能数的过来的民生方面的政策就有20多项。”谈到民生领域,白玛赤林激动地说。随着以安居乐业为突破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八到农家”工程的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以及就业面的不断扩大,西藏农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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